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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39824号“绿色果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于 2019-10-06 浏览:
文章导读:申请人:台州升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9824号绿色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

  申请人:台州升森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39824号“绿色果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68351号商标、第1646722号商标、第5585253号商标、第23446745号商标、第18469231号商标、第16864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戴艳
 
20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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