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长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58001号“长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08867号“长益”商标、第5778669号“长益CHANGYI”商标、第7085042号“长益CHANGYI及图”商标、第13404823号“长益酵素”商标、第13480422号“益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商标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别,缺乏近似的基础。引证商标一、二、五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该标识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