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288421号“RLBC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1836号
申请人:锐耐博(北京)紧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288421号“RLBC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323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副本、税收完税证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公司简介及商标设计内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整体上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紧固管道用金属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夏萍萍
2020年09月08日
异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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