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91556号“VAST万川装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2235号
申请人:贵阳市万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91556号“VAST万川装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97094号“万川及图”商标、第22303395号“宏泰VAST”商标、第11255240号“VAST EXPERT”商标、第3310223号“VAST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从主要认读文字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万川装饰”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万川”,且未形成相区分的独立含义,故而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室内装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陈颖
李海临
2020年09月09日
异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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