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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第39775091号图形商标注册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于 2020-10-28 浏览:
文章导读:我局驳回其第39775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7520号“横山古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6492号“山水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87088号“水云起 SHUIYU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

  申请人:石首桃花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7750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7520号“横山古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736492号“山水生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87088号“水云起 SHUIYUNQ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二者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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