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187878号“REDOO”商标注册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于 2020-11-14 浏览:
文章导读:我局驳回其第39187878号“RED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0788号“莱德夫 REDFOO”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漯河景涵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7878号“RED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60788号“莱德夫 REDFOO”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2020年09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