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SWORX FOR”商标注册因商标异议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表于 2020-11-16 浏览:
文章导读:异议人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火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35064243号“THISWORX F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
异议人: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州市火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时得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州市火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5期《商标公告》第35064243号“THISWORX F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THISWORX FOR”,指定使用于第7类“搅拌机;手电钻(不包括电煤钻)”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09826号“WORX”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电动制饮料机”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WORX”,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为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064243号“THISWORX FO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