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 U”商标注册准予注册的决定
发表于 2020-11-17 浏览:
文章导读:异议人异议人一: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成都子矜优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巧凤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成都子矜优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巧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
异议人一: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成都子矜优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巧凤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成都子矜优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巧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0567867号“优 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优U”指定使用在第44类“医疗护理;美容服务;理发;庭院风景布置;植物养护”等服务上。 异议人杭州阿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45268号“优U”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理疗设备;口罩;假肢;医用诊断设备;缝合材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成都子矜优优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其已在先使用“优U”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优U”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67867号“优 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