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贵雄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联智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24079号“赵世餐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已成功注册多个“赵世”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系列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与烈士姓名毫无关联,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餐厅图片;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赵世”、“烈士赵世”百度搜索结果截图;荣誉证据;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赵世餐饮”构成,其中“赵世”为中华英烈网记载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9月29日
异新知识产权
联系人:郑先生
热线:131 4707 8880
QQ:850579090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