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评字[2019]第0000211128号
申请人:深圳佳迅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91892号“佳迅动力JX pow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704178号“佳讯JIAX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2503号“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92580号“雨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17358号“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074443号“J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613017号“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状态、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撤销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六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佳迅动力”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佳迅”,且含义相关联,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气体流量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探测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在“气体流量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气体流量计”商品以外的“集成电路”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除“气体流量计”商品以外的“集成电路”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发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气体流量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集成电路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