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异新网!专业提拱高新企业认定、专利申请、武汉商标注册等业务 移动应用 微信关注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商标评审文书
关于第24110767号“胤彤阿信锅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表于 2020-03-01 浏览:
文章导读:申请人:陈国华 被申请人:宜昌胤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8日对第 24110767 号胤彤阿信锅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国华
  被申请人:宜昌胤彤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8日对第24110767号“胤彤阿信锅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2014年申请注册的“杜妈阿信锅贴”商标被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以该商标中“锅贴”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予以驳回。争议商标中亦含有“锅贴”,同样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字号权,也属于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时,正在使用申请人“阿信锅贴”门店及品牌,被申请人使用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相关工商信息;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品牌经营使用协议;
  4、宜昌市商务局及烹饪协会印发的关于“放心早餐”示范店的通知;
  5、相关宣传报道;
  6、门店图片及简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记录不作为使用依据,被申请人享有争议商标无可辩驳的在先权。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理由基本一致,并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7、宜昌市“放心早餐”示范企业(店)申报表及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于2017年5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28日获准注册使用在第30类蜂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自认其初期合伙人因场地与申请人曾产生联系,表明被申请人具有通过其初期合伙人知晓申请人“阿信锅贴”的使用情况,且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饺子”商品上已在先使用“阿信锅贴”商标。被申请人在“饺子”商品上申请注册与申请人“阿信锅贴”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其行为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基于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商标,仍在同一种服务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饺子”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在上述其他商品上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商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胤彤阿信锅贴”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阿信”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其次,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品牌经营使用协议、证据4中宜昌市商务局及烹饪协会印发的关于“放心早餐”示范店的通知及证据5中三峡晚报等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饺子”商品上已在先使用“阿信锅贴”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饺子”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饺子”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湖北省宜昌市,答辩称其初期合伙人因场地与申请人曾产生过联系,表明其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阿信锅贴”商标,而其将与申请人“阿信锅贴”近似的商标在“饺子”商品上注册为争议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据此,争议商标在“饺子”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 茶;甜食;蜂蜜;米;面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酵母;食盐”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饺子”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且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阿信锅贴”商标在“茶”等九项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使用,争议商标在上述九项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在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当然理由。申请人主张的上述条款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饺子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19年12月26日

返回上一页
上一篇:关于第31703320号“山药妹”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下一篇:关于第28801731号“富士康云Fii及图”商标注册法人驳回复审决定书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异新知识产权
联系人:郑先生
热线:186 7639 3783
QQ:8505790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

Copyright © 2002-2019 www.yx-ip.com 异新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粤ICP备19140796号-1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