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五八到家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03318号“快狗速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6569号“快狗 KUI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18年12月13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侯明洋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