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洁聪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1日对第19703932号“翎尚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及管件生产商,是中国领先的大型建材家居产业集团。争议商标“翎尚茶”的显著认读汉字为“翎尚”,与申请人第12886688号“领尚品位”商标、第12886699号“领尚经典”商标、第12886656号“领尚品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汉字“领尚”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领尚”商标具有较高独创性和知名度,易造成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存在类似商标被予以无效宣告的在先案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 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商标所获荣誉证明材料;
3、关于“领尚”、“LESSO领尚”商标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4、关于“领尚”、“LESSO领尚”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地理范围的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54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服茶饮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此外,申请人还在申请书首页列举了以下商标:第10585760号“领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4、引证商标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蜂蜜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相关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经审理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翎尚茶”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包含的汉字“领尚”在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于市场,不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昱
肖琦
谢乐军
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