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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文书
关于第41385871号“大自然的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于 2020-10-23 浏览:
文章导读:...
 

关于第41385871号“大自然的味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32507号

   

  申请人:安康顺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85871号“大自然的味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0339号商标、第1124903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及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玉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含有的汉字“大自然”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1类大麦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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