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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文书
第44822472号“帕格索斯”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发表于 2021-07-17 浏览:
文章导读:申请人:宁波东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44822472 号帕格索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申请人:宁波东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22472号“帕格索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020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4773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1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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