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东源音响器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822472号“帕格索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4020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第47738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已生效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陈红燕
2021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