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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文书
第46240878号“易绘”商标注册的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表于 2021-07-17 浏览:
文章导读:申请人:北京易慧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46240878 号易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

 

  申请人:北京易慧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40878号“易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放弃在“测绘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声明保留“电子公告牌;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行车记录仪;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92448号“易会”商标、第18680980号“易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且经过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不会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四、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的介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和发票、申请人的软件说明和企业公众号、商标代理机构报送商标申请事项清单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测绘仪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现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绘”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易会”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行车记录仪;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导航仪器;电声组合件;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测绘仪器等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1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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